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得知,考试合格证申请人须持相关证件向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变更材料等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条 存在个人信息变更(如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变更) 情形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须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户籍变更材料和已取得的有效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等,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
如存在考试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偏难字等情形,造成与其实际姓名或身份证件不符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
地方考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的全部资料或者以往年度偏难字表等确认材料,制作文件(一式两份) 上报财政部考办。其中,地方考办应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应当签字 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同时,地方考办还应通过注册会计师管理信息系统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模块对考生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上报数据电子文件,打印出《专 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并在“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填 写日期、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有通过成绩复核、获准免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在《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