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督查方式: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二)督查内容
1.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①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②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2.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
1.综合督查是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全面督查。
2.专项督查是对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专项或信用体系专项等行业监管及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的督查。
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一)考核评价程序
1.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2.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意见,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4.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二)创建“平安工地”的要求
1.建设单位对“平安工地”,创建达标负总责。每半年对所有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2.施工单位应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报备。
3.监理单位应将创建“平安工地”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每季度对各施工合同段独立开展考核评价。
(三)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及要求
(1)考核期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不能评为示范等级;
(2)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
五、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2.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七条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九条 评价主体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投标行为评价。无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2)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3)其他行为评价。
第十二条 等级标准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升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 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