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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
1、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2)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3)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4)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5)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6)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2、监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3、经理层的风险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2)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3)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4)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5)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6)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7)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4、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5、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6、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增强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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